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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

文章来源:恒峰蓝环境 发布时间: 2019-05-18 10:08:59

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是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及防治大气污染的依据和手段。

一、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的种类和作用

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此外,我国还实行了大中城市空气污染指数报告制度。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环境空气中的允许浓度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大气环境质量评价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目标,对从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进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

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是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引申出来的辅助标准,如燃料、原料使用标准,净化装置选用标准,排气筒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等。他们都是为保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从某一方面作出的具体技术规定,目的是使生产、设计和管理人员容易掌握和执行。

4.警报标准

大气污染警报标准是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不致恶化或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预防发生污染事故而规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极限值。达到这一极限值时就发出警报,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警报标准的制定,主要建立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综合研究基础之上。

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制定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空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研究这一目标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间关系的资料,并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以确定符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的允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1963 年提出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第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出现障碍或发生衰退,引起慢性病,导致寿命缩短。

第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性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1982 年制定并于1996 年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了二氧化硫(S0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人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02)、一氧化碳(CO)、臭氧(03)、铅(Pb)、苯并[a](B[a]P)和氟化物(F)共 9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该标准根据对空气质量要求的不同,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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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是执行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及防治大气污染的依据和手段。

一、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的种类和作用

环境空气质量控制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使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此外,我国还实行了大中城市空气污染指数报告制度。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以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环境空气中的允许浓度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管理、大气环境质量评价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以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目标,对从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污染物浓度(或数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进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

3.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

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是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引申出来的辅助标准,如燃料、原料使用标准,净化装置选用标准,排气筒高度标准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等。他们都是为保证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而从某一方面作出的具体技术规定,目的是使生产、设计和管理人员容易掌握和执行。

4.警报标准

大气污染警报标准是为保护环境空气质量不致恶化或根据大气污染发展趋势,预防发生污染事故而规定的污染物含量的极限值。达到这一极限值时就发出警报,以便采取必要的措施。警报标准的制定,主要建立在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和生物承受限度的综合研究基础之上。

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制定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空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研究这一目标与空气中污染物浓度之间关系的资料,并进行定量的相关分析,以确定符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的允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 WHO) 1963 年提出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第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第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第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出现障碍或发生衰退,引起慢性病,导致寿命缩短。

第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性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1982 年制定并于1996 年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规定了二氧化硫(S0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人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N02)、一氧化碳(CO)、臭氧(03)、铅(Pb)、苯并[a](B[a]P)和氟化物(F)共 9种污染物的浓度限值。该标准根据对空气质量要求的不同,将环境空气质量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性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的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该标准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三类:

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二类区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三类区为特定工业区。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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