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69-22277627
当前位置 : 首页 > 环保百科 > 法律法规

固废、危废要出省?这些手续少不了!

文章来源:恒峰蓝环境 发布时间: 2020-05-23 11:25:12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依法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否则后果很严重。然而在现实中还存在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的问题,企业一不留神可能就会误踩“雷区”!那么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到底需要注意哪几点?

固废危废治理


01.如何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0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恒峰蓝-让您的废气治理效果更好

恒峰蓝风采

您想了解设备报价还是技术参数?需要提供一份免费解决方案么?我们提供废气治理设备研发生产、废气治理解决方案设计、工程安装调试、环评检测达标等,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 热线153 2285 1710(7×24小时服务)
  • 邮箱service@hengfenglan.com
  • 电话0769-22277627
  • 网址www.hengfenglan.com
  • 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上甲社区圆洲工业路28号

广东恒峰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快速咨询热线:15322851710

公众号二维码
关注公众号

 

广东恒峰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设备方案案例关于

折叠菜单
法律法规
企业日志 技术文章 环保百问 法律法规
固废、危废要出省?这些手续少不了!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需要依法处置,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否则后果很严重。然而在现实中还存在固体废物跨省、市转移的问题,企业一不留神可能就会误踩“雷区”!那么跨省、市转移固体废物到底需要注意哪几点?

固废危废治理


01.如何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02.转移危险废物出省、市的有关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03.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返回
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