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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废气治理控制要求分析

文章来源:恒峰蓝环境 发布时间: 2021-08-30 09:27:00
在船舶研发制造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有机物的污染,常见的有裁床、注塑、焊接、喷漆等岗位是存在一定挥发性有机物,船舶废气治理一般采用燃烧法治理技术,其控制要求有哪些呢?下面跟恒峰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船舶废气治理采用燃烧法治理技术

船舶废气治理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尺度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尺度的柴油。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 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2020 年 3 月 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换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划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2022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船舶废气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2000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以铺设龙骨日期为准,下同) 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11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中国籍海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海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即是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念头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适时评估船舶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中国籍海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即是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念头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废气治理岸电要求: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海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换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封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卜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换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且不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海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换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拥有的第 12 条划定之外的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船舶废气治理其他控制要求:

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换措施知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 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划定进行处理。

鼓励其他内河水域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内河控制区的要求,对海船进入本水域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提出控制要求。

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 15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前提,鼓励知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以上就是船舶废气治理控制要求的相关介绍了,如果您有相关的废气处理需求,可以通过下面的联系方式咨询我们获取详细的解决方案与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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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研发制造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有机物的污染,常见的有裁床、注塑、焊接、喷漆等岗位是存在一定挥发性有机物,船舶废气治理一般采用燃烧法治理技术,其控制要求有哪些呢?下面跟恒峰蓝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船舶废气治理采用燃烧法治理技术

船舶废气治理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

2019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5%m/m 的船用燃油,大型内河船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新修订的船用燃料油国家尺度要求的燃油;其他内河船应使用符合国家尺度的柴油。2020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内河控 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2020 年 3 月 1日起,未使用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污染控制装置等替换措施的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只能装载和使用按照本方案划定应当使用的船用燃油。

2022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应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适时评估船舶使用硫含量不大于0. 1%m/m 的船用燃油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自 2025 年 1月 1日起,海船进入沿海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0. 1%m/m 的船用燃油。

船舶废气治理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2000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以铺设龙骨日期为准,下同) 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一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11 年 1月 1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国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15 年 3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中国籍海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的,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2022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进入沿海控制区海南水域和内河控制区的中国籍海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即是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念头应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适时评估船舶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可行性,确定是否要求 202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或进行船用柴油发念头重大改装的中国籍海内航行船舶,所使用的单缸排量大于或即是 30 升的船用柴油发念头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三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

船舶废气治理岸电要求:

2019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和江海直达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海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具有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的现有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换措施的(包括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封闭辅机等,下同),应使用岸电。2021 年 1 月 1 日起,由卜轮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换措施的,应使用岸电。

2022 年 1 月 1 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念头输出功率超过 130 千瓦、且不知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二阶段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中国籍公务船、内河船舶(液货船除外),以及中国籍海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客滚船、3 千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 万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沿海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3 小时,或者在内河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超过 2 小时,且不使用其他等效替换措施时,应使用岸电。

鼓励中国航运企业和经营人对拥有的第 12 条划定之外的船舶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并在排放控制区内具备岸电供给能力的泊位停泊时使用岸电。

船舶废气治理其他控制要求:

船舶可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载蓄电装置或尾气后处理等替换措施知足船舶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尾气后处理方式的, 应当安装排放监测装置,产生的废水废液应当按照有关划定进行处理。

鼓励其他内河水域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参照内河控制区的要求,对海船进入本水域所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提出控制要求。

2020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建造的 150 总吨及以上中国籍海内航行油船进入排放控制区,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前提,鼓励知足安全要求时开展油气回收。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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