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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工程相关的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恒峰蓝环境 发布时间: 2019-12-07 09:01:49

环保改革进入深水区,环保督查成为常态化。面临环保风暴,为了达到排污尺度,各个企业都必须通过废气处理工程来实现自身绿色发展目标。那么你了解废气处理设备是如分类的吗?其运行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呢?下面跟恒峰蓝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废气处理设备

废气处理设备的分类

《环境保护设备分类与命名》(HJ/T11-1996)中对环保设备的定义为:环境保护设备是以控制环境为主要目的的设备,是水污染管理设备、空气污染管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设备、噪声与振动控制设备、放射性与电磁波污染防护设备的总称。

废气处理设备一般分类如下:公共环卫举措措施过滤除尘设备、空气净化设备、固废处理设备、噪音防治设备、环境监测设备、消毒防腐设备、节能降耗设备、环卫清洁设备、环保材料及药剂、环保仪器仪表。


废气处理工程相关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规对环保设备运行的均有划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举措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废气处理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举措措施,污染物排放超过划定的排放尺度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废气处理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法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划定的监视治理部分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休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三)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举措措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举措措施的;”



废气处理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划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举措措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分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举措措施,排放污染物超过划定尺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分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废气处理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的划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举措措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划定尺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废气处理工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背本法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责令休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封闭、闲置或者拆除产业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举措措施、场所的。”

废气处理设备作为针对环境管理的重要武器,在产业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企业针对自身情况选择最合适的环保设备,可以有效解决污染题目,又可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尤其值得留意的是,环保设备在运行期间,一定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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